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促进案结事了
为实现互相学习,共同探讨,提升审判质效的目的。10月15日下午,云梦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会议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潘海权主持,案件承办人马云英及民事审判庭其他员额法官参加会议。
会上,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原告的诉请、被告的答辩等基本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同时将合议庭对该案的意见作了陈述。案件承办人表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事实很难查清,原告起诉仅有借条,无法提供转账凭证,同时原告对出借款项的来源、交付方式等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庭审时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借款事实的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随后,就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在座的法官依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意见。王刚法官认为,本案虽然没有转账凭证,对于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条原被告双方也各执一词,但是从原告提供的承诺函这一证据能够表明,该证据即为原被告双方对他们之间的多次借贷进行的一个“结算”,被告在承诺函上签字确认,以此就能确定本案的借款本金即为承诺函上确定的数额,并且被告也要因此承担还款的责任,故本案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民事庭庭长王斌认为,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两个点需要把握。一是借贷合意;二是交付行为。借条这一债权凭证仅仅能表明原被告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但是借贷是否实际发生还需要看是否有交付行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交付行为”这两个条件。审判实践中,对于2万元及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原告仅有借条而没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也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为这种小额的民间借贷以现金交付的情况存在且合乎常理。但是对于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原告仅有借条这一证据的时候,法院就需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本案中,诉讼标的高达40万,原告除了借条无法提供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达到民事诉讼要求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同时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也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故本案应该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请。
会议最后,潘海权副院长表示,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比较高,对于此类案件,我们需要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就本案而言,承办法官需要就本案的事实再次分别跟原被告沟通,同时要求原告在限期内补充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还应该积极组织做好调解工作,力争以调促和,案结事了。潘海权副院长还强调,法官专业会议作为法官的“智慧库”,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发挥着重要作用,每个法官都需要重视专业法官会议的积极作用并积极参与,使其真正成为一项专业化的制度,为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发挥积极作用。
本次专业法官会议召开后,马云英法官根据会议意见,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和案件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