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贺汉明申请执行邹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1-01-20 17:10:23
邹志超:
你与贺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20)鄂0923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汉明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贺汉明给付货款25000元及利息3600元。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案件执行申请费329元。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