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潘移高申请执行胡芳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4-09-04 16:47:15
胡芳初:
你与潘移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92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移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潘移高支付劳务费21310元;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91元、案件执行申请费219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