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养卡”名义实施诈骗 三被告人被处以刑罚
作者: 汪承军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8-03-27 11:21:25
“养卡”,即由“养卡”人先代还信用卡欠款,再通过pos机将所还款取回,以此维持信用记录,“养卡”人赚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权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宋凡、何彦等人,通过“养卡”广告联系到被害人杨某华、刘某源等6人,要求被害人帮忙“养卡”。被害人同意后,被告人王权等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被害人。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王权等的要求向其提供的信用卡内存入一定数量人民币后,被告人王权等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修改信用卡密码,使被害人不能将代还款项取回。后被告人王权等通过申领补卡并套现的方式将被害人代还的款项取走。被告人王权、宋凡、何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一定手续费让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权诈骗数额7857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宋凡诈骗数额33270元,被告人何彦诈骗数额250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三被告人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云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宋凡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何彦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的有力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