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湖北省云梦县银天棉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发、彭春兰追偿权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4-07-19 11:07:49
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发、彭春兰:
你们与湖北省云梦县银天棉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92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云梦县银天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建发、彭春兰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云梦
县银天棉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本金12164848.66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16149元,执行申请费79799.02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