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法院多元化商事解纷调解工作规程
云梦县人民法院
多元化商事纠纷调解工作规程
为扎实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合理配置纠纷解决各种资源,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在导诉及登记立案阶段,对适宜调解的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第二条 当事人在窗口申请立案的,导诉及立案人员应当在登记前依法对民事纠纷过滤、分流,对适宜诉前调解的,告知当事人诉前调解相关规定,并当场向其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立案的,参照窗口立案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导诉及立案人员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本院多元调解中心处理。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转入立案程序。
第四条 多元调解中心接到案件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甄别,并将案件委派给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将委派情况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第五条 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在三日内审阅案卷,了解案情,联系当事人,首次组织调解在七日内完成。
第六条 调解程序开始前,调解员应告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司法确认等事项。
第七条 调解程序开始前,应告知调解员身份情况,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调解员应自行回避:
(一)为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员回避或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的,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如调解员属调解组织成员,将案件退回所属调解组织,另行指派调解员继续调解;如非特邀调解组织成员,应将案件退回法院多元调解中心,另行委派调解。
第八条 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出现不宜继续调解情形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填写《诉前调解登记表》,并将案件退回多元调解中心。
第九条 对于案件比较复杂的、需要法官参与调解的,可通知本院诉前调解工作室的法官参与调解。
第十条 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确有调解可能的,可延长十五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再次延长的,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如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员应指导其提交申请书,并将案件材料一并移交法院多元调解中心。
第十二条 多元调解中心对司法确认申请应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交立案人员登记立案;欠缺材料的,告知一次性补正;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当事人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 对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多元调解中心法官应在三日内完成审查,出具裁定书。
第十四条 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填写《诉前调解登记表》,将案件退回多元调解中心,并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录入信息。多元调解中心在接收退回材料后,应在一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
第十五条 多元调解中心与各调解组织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络对接工作以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管理。
第十六条 立案后,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具体规定参照委派调解执行。
云梦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