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诉前调解高效止纷 案结事了皆大欢喜
9月13日,张某来到曾店法庭起诉程某要求对方支付肥料货款1931元。因为标的额小,故工作人员审查起诉材料后,当场拨通程某电话。工作人员简要向程某说明情况后,程某情绪非常激动,立即表示自己马上到法庭当面对质。
程某到庭后,马云英法官仔细听完两位的陈述,大概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程某在家务农经常需要大量的化肥、农药等物品,故自2018年开始长期在张某处购买,每年先拿货后结账。一年后,双方在一次结账中产生了纠纷。张某通知程某支付当月货款时,程某对账单中的肥料数量提出质疑,认为自己总共9亩地,之前每月都只购买15包肥料,怎么会突然多出来10包。张某则表示自己完全是按照程某下单的要求来送货记账,绝不可能出错。两年间,双方对这10包肥料的货款争执不下,以致成诉。
张某向法庭提交了他记录售货情况的账本以及向程某催要肥料货款的短信记录截图。而程某则当场给目前为他提供肥料的农产品店主拨打电话,电话中店主也表示程某每年确实只购买15包肥料。马云英法官据此对双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张某的账本只有其自己记录的售货情况,并无程某的签字确认;短信记录中,张某将当月售货明细发给程某时,明确写着肥料25包,但是程某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还承诺十二月付款;程某与店主的通话并不能对两年前的肥料购买情况进行证明。因此,双方提供的证据总体上对程某更为不利。经过马云英法官的解说和劝导,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程某当场支付1300元,由张某为其出具收条,此事了结,双方再无纠纷。
面对标的额小、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法庭工作人员应该灵活地处理而非程式化地进行立案开庭判决,此案件在诉前就妥善解决,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减少法庭的工作负担。今后,曾店法庭的全体工作人员也会坚持随机应变,灵活选择更适合的方式为当事人解忧止纷,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民的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