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王俊、林和菊与罗会林、贾艳、江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0-04-01 10:20:47
罗会林、贾艳、江彬:
你与王俊、林和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923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俊、林和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赔偿申请执行人林和菊71000元;
二、交纳案件受理费1247.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965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