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自诉程序
——老赖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近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逮捕归案。案件虽然正在审理过程中,但胡某的亲属已将45万元执行款全部履行,此案的初步效果达到预期。
知道用法律手段逃避债务的狡诈老赖
2015年6月,胡某用汉川市丽龙包装厂(未在工商局登记)合同专用章与云梦同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泽公司)签订货物定做合同,并有胡某签字。同泽公司依合同供货后,胡某以自己不是汉川市丽龙包装厂的实际经营者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经同泽公司多次向胡某讨要货款后,胡某将黄某推出前台,指令黄某以汉川市丽龙包装厂业主身份与同泽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签订后,黄某一直也未向同泽公司支付货款。同泽公司无奈将胡某和黄某一起诉至云梦法院,云梦法院判决胡某与黄某共同偿还同泽公司货款。判决生效后,胡某与黄某仍不支付货款,同泽公司向云梦法院申请执行。以未在工商局注册的汉川市丽龙包装厂与同泽公司签订合同,并以黄某名义签订还款协议,这两个行为使执行人员初步认定胡某是一名老赖,并且是一名知道怎么用法律手段故意逃避债务的狡诈老赖。
明察暗访,周密部署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通知胡某和黄某到法院协商解决案件。胡某和黄某均表示自己不是汉川市丽龙包装厂的实际经营者,自己不应当还款,并且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执行人员见面。执行人员初步调查了胡某与黄某的银行存款、房屋与车辆产权登记,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执行人员先后三次到汉川市丽龙包装厂走访,发现汉川市丽龙包装厂经营状况良好。通过向汉川市丽龙包装厂的员工及当地居民了解,执行人员确定该厂的实际经营者是胡某,黄某只是厂里的打工者。根据财产查询情况和实际走访情况,执行人员认定胡某有债务履行能力。执行人员将案件情况汇报给院领导,院领导认为此案符合拒执罪的条件,是涉嫌拒执罪的典型案件,可以动员申请执行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以拒执罪立案侦查,本院依法启动拒执罪的自诉程序。启动拒执罪自诉程序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把45万元标的款执行到位,做到司法为民;二是通过对一名老赖刑事处罚,彰显法律威慑力,震慑其他老赖,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
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之时
申请执行人同泽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书面向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公案机关以胡某和黄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申请执行人同泽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自诉。兵贵神速,本院立案后,立即作出对胡某、黄某逮捕的决定,并通知云梦县公安局执行。随即胡某在武汉市落网。在看守所中,面对即将接受的刑事制裁,胡某慌了神,表示愿意立即偿还货款。而后胡某的亲属将45万元标的款打入法院标的款账户。
虽然此案的后续审理程序还在继续,但是对于老赖,法律已显示出威慑力。“拒执罪”自诉程序,要成为时时悬挂在老赖头顶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老赖惶惶不可终日。电视剧《亮剑》中的团长李云龙教育士兵说,对于敌人,明知必输也要敢于亮剑。对于我们法院人来说,面对老赖我们不仅要敢于亮剑,更要适时亮剑,善于使用“拒执罪”自诉程序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