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确认申请的范围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程度、处理难度、矛盾激化程度也逐年加大,以调解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题中之义。随着司法确认的实行,直接由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高效手段。当事人通过哪些途径达成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可以纳入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范围,亦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司法确认范围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也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要没有超过上述期限,法院应当受理。
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除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这一条途径外,当事人还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另该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综合以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的途径有四种,这四种调解途径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受理,但上述调解途径达成的和解协议经审查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亦可以受理上述四种调解途径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将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调解书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确认的对象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和解协议,所以此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且双方均签收的和解协议不应再由法院受理。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确认申请的范围包括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五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