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与陈恺、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0-04-22 14:58:04
陈恺:
你、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92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贷款本金209858.23元及截止2018年7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29924.1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897元、执行费3496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