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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辩真伪,飓风行动施重手

时间:2017-06-14 09:36:26

火眼金睛辩真伪,飓风行动施重手

            --记云梦县人民法院飓风行动中的点滴

 

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熊某某交来现金25.1万元,履行了全部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提前解除了对其的拘留。

2016年4月19日,熊某某夫妇与余某经人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熊某某夫妇将其共同所有位于云梦县城关的一套房屋以总价2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余某。余某向熊某某夫妇交付了全部购房款,熊某某夫妇向余某交付了房屋及房产证。因熊某某夫妇在出售该房时隐瞒了房屋属经济适用房不能交易过户的事实,导致余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同年6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熊某某夫妇在该房屋购买满5年后协助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在过户时因政策性加价产生的费用由熊某某夫妇承担;如果该房屋到期不能过户,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作废,熊某某夫妇退还全部的购房款。此后,余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现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原、被告相互返还依该协议取得的财产,且熊某某夫妇应返还装修费17000元,双方协商无果,以至成诉。

云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系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要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之规定,熊某某夫妇购买该经济适用房未超过5年,不符合直接上市交易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余某也不具有购买资格。此外,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说明双方对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是明知的,且具有共同规避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主观故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其他购买人的利益,该协议应认定无效,云梦县法院2016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熊某某夫妇向余某返还全部购房款24.5万元,余某向熊某某夫妇退还已交付房屋,法院不支持余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和因无正规发票经释明后仍没有向本院申请对其已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房屋装修费用1.7万元。

2017年6月5日,余某向云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同日立案执行。6月6日、6月8日,承办人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查询了熊某某夫妇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熊某某夫妇仅有470余元存款。飓风行动开展后,6月9日,承办人冻结了熊某某一个账户存款270余元。2017年6月13日下午1点30分左右,承办人将熊某某传唤到云梦法院,熊某某交待已将卖房款给女儿在北京买房,无还款能力,一分钱也没有还的。承办人分析,北京地区已限购,房价在下跌,外地人无买房资格,且大众买涨不跌的心理,卖房款估计还在熊某某夫妇的手中。承办人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有钱不还,应处以最严厉的法律处罚。当日,云梦法院将熊某某司法拘留15日。次日,熊某某夫妇向法院交纳了全部的款项25.1万元。余某看见标的款进了法院的账户深情的说,云梦法院执行力度这么大,效果这么好,我真心的感谢你们,感谢云梦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4日

 

 

云梦县法院执行局王长标    1890729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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