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富馨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1-12-08 15:14:38
湖北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富馨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鄂092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湖北云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5300835.26元(截止2021年10月13日止的利息);直至实际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为止。
二、申请执行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富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香大道与大成路交汇处(白云世纪城)b2栋3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50864,他项权证:鄂云房他证城关字第1515768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执行人湖北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55元和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申请费82201元。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