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聂桂兰申请执行张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聂桂兰申请执行张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县人民发院执行局
时间:2020-05-22 14:39:06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聂桂兰申请执行张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海清:
你与聂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桂兰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聂桂兰借款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负担案件受理费1860元、申请执行费84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