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后迁怒于过往车辆 构成犯罪被处刑罚
时间:2012-08-22 11:28:00
因发生交通事故,怒砸过往车辆5辆,8月17日,云梦法院宣判一件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程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20000元。
今年1月7日19时许,云梦县伍洛镇316国道某村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程某某的堂兄死亡,其父受伤。事发后,程某某先后用钢筋棍、菜刀、八磅锤等工具无故将过往的车牌号为鄂k6j508黑色奇瑞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鄂k72741白色福田牌车、车牌号为鄂kx5122蓝色爱丽舍牌出租车、车牌号为鄂af2908白色雪佛莱小轿车、车牌号为鄂k09306蓝色马自达牌小轿车共5辆车砸毁。经鉴定,现场被砸毁的5辆汽车损失总价值为15980元。4月23日,程某某到云梦县公安局投案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云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所犯罪行,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且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