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申请执行刘小平、胡梅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1-10-11 17:00:17
刘小平、胡梅花: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20)鄂0923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刘亮、徐卉、刘小平、胡梅花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给付借款本金3912312.2元及利息、罚息与复利847840.89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
二、被执行人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44881元、案件执行申请费50002元。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