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久闹“离婚” 返还彩礼得支持
时间:2012-07-11 11:16:00
7月30日,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在倒店乡巡回办案点对一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经法官细致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平静分手,被告陈某返还原告万某彩礼18000元及“三金”首饰。
万某与陈某于今年1月初经他人介绍相识来往。今年2月29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订婚时,陈某接受万某彩礼等款35000余元,另万某花费10000多元为陈某购置“三金”首饰戒指两枚、耳环一对、项链一条。双方同居生活不久,因琐事常发生吵闹。今年5月陈某即回娘家生活至今。万某随即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和首饰等物品。
7月30日,曾店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在法庭上为彩礼是否应返还争执不下。法院审理认为,万某、陈某虽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属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双方同居关系应解除,万某、陈某在同居前陈某接受的彩礼、首饰等物品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返还。承办法官来到倒店乡巡回办案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人进行调解。经法官调解,双方终于友好分手,并就同居财产处理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