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李青申请执行湖北神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宋发田、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0-01-02 09:53:12
湖北神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宋发田、宋鹏:
你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青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李青给付借款本金23万元和利息30.2万元以及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9120元、案件执行申请费7720元,合计16840元。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