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释理说法,潜在信访成功化解
编辑: 办公室
时间:2012-03-28 10:47:00
近日,立案庭审查并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杨平诉中盐宏博集团云梦总公司、中盐宏博集团云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
起诉人杨平系中盐宏博集团云梦食品公司员工。2011年杨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同年七月,其以总公司、食品公司为被诉人向云梦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提请仲裁。仲裁庭审中对该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食品公司赔偿杨平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杨平办理例行的各项保险;食品公司与杨平补偿2012年的劳动合同。协议生效后,杨平就食品公司尚未履行为其办理例行保险之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时,杨平还以总公司、食品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立案人员经审查发现,杨平的诉实质上是对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经调查食品公司对与杨平补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已实际履行,再无争议。而仲裁调解书正文并未载明是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一种民事行为。因而杨平之诉属于无可诉性和不属法院主管的情形。基于此我院立案审查人员口头告知杨平,对他的诉本院不予受理,但杨平坚决表示要求法院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给他,否则,将要逐级上访。本院认为由于杨平之诉不具有可诉性,不宜制作裁定书。根据杨将要“逐级上访”的心理,分管院长黄新友及立案审查人员先后多次从案件执行的进展及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等方面论理释法,终于使杨平得到启示,接受了具在的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并解除了杨平要逐级上访的心结,自责:“我不懂法,法院是依法办事的,如果我上访,那是我的错。”
立案庭立案审查人员多次耐心地向潜在上访人员杨平释理说法,平息起诉者心中的怒火,使其放弃上访的念头,成功避免了一起新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