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赵海平、赵三苟、邹良平与刘义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3-06 12:20:23
刘义安:
本院受理的赵海平、赵三苟、邹良平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海平、赵三苟、邹良平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923执1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你履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
一、向赵海平、赵三苟、邹良平支付劳务款37000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62.5元、申请执行费45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