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损起纠纷 法官辩法析理巧调解-欧陆娱乐平台登陆地址

义务帮工受损起纠纷 法官辩法析理巧调解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刘晶 时间:2012-02-09 10:30:00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看到邻居有困难帮衬一把,本是好意,熟料帮忙过程中意外受伤,还落下了伤残,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29日上午隔蒲潭法庭法官通知双方庭前调解,并当庭和解,由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当庭自动履行完毕。事后,被告陈某八十岁的老父亲拉着法官的手激动的说,“感谢法官们细致的做工作,这个事从腊月闹到正月今天总得以解决好,既化解了我们两家的心结,两家又和好如初。
      2011年7月3日,云梦县隔蒲潭镇陈刘村村民陈某某因在自家房前院墙上盖过桥板,双方是湾间兄弟请邻居陈某为其帮忙。在盖过桥板过程中,因吊板上绳子断裂,过桥板坠落,致使原告失去平衡从2米高的院墙坠地,左足跟粉碎性骨折,后在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共计一万余元,已由被告支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7000元。原告陈某出院后,找到被告陈某某要求赔偿受伤损失,被告陈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尽了该尽的义务,医药费也付了,不应再赔偿。为此,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且导致亲属互相上门谩骂、使矛盾进一步恶化。201214,原告陈某将被告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隔蒲潭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调查,并走访了该村支部书记,认为原、被告属湾间兄弟关系又是相邻关系,平时关系较好,应尽量避免邻里关系闹僵。事故是因吊板上绳子断裂致使原告失去平衡后从高处坠地致伤引发矛盾纠纷,如果直接判决,一定会激化双方矛盾,且被告陈某家庭较困难,不利于相邻关系及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办案法官分别于腊月二十六、正月初十分别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倾听双方的意见,详细的为其讲解法律,耐心疏导,最终促使原、被告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陈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并当庭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给了原告。至此,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关于义务帮工赔偿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所依据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只要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并且是在帮工活动中所造成的损失,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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