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杨国芳申请执行程运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2-01-19 17:31:18
程运权:
你与杨国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90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杨国芳给付劳务报酬21940元以及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案件执行申请费229元。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