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话说】离婚父母应正确理解给付抚养费的意义并积极协助探望权的实现
“法官,我真的不是不愿意给抚养费,是因为他们一家人都不让我看小孩”;“其实我儿子是想跟我的,但他们都说男孩子女人想离婚的话就带不走,只能留在男方家,我每次给抚养费,他们不让我看小孩,小孩都不认我了,我就不想给抚养费”;“他爸爸每天都会检查孩子的手机,只要看到孩子跟我有联系就打他,我去学校看小孩子,他们就叮嘱学校除了爸爸爷爷奶奶,其他人不能接近”;“孩子爸爸打牌喝酒,抚养费都被他用掉了,孩子一直是爷爷奶奶在带,我能不能把孩子抚养费存在法院,等孩子18岁之后你们一起给小孩,你们就不要对我执行了”;“他们家重男轻女的思想特别严重,我给女儿的抚养费都被她爸爸用了,现在女儿在读中专还要自己边学边打工”、“那个女人现在改嫁有小孩了,就不想管这个小孩子了”......类似种种现象是法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相信拥有朴素正义价值观的社会大众也是很难接受的。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关于婚生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基本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但在社会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这导致无法行使探视权成为了当事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因为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便定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徒增诉累。
执行人员在执行有此类情况的案件中,不管被执行的父母一方有没有被查到财产,执行人员都会从法律与道德方面进行双向劝说。
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根据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一个月几百的抚养费确实不够用,你们抚养孩子也辛苦,但是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必须做到排除一切困难和平相处,原本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婚姻不幸的你们来说已经是解脱了,但对于孩子来说,父母对抗的有多激烈,孩子偷偷哭的就有多伤心。抚养费和探视权的核心是为了孩子健康成长 ,不是父母的冤冤相报,孩子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是帮助孩子实现这些权利,让孩子感受到父爱和母爱,而不是滥用这些权利,为人父母一场不容易,你们已经给不了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也要做一些对孩子好的事吧。
对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谁抚养都是你们双方的子女,你们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的抚养费必须要给,关心也不能少,但做这些事的时候你可以留证据,比如对给付场面进行拍照、保留汇款记录,甚至可以经常给孩子写不寄出去的信记录你对孩子的思念,来日方长,孩子还小,他总有长大懂事的一天,以后你再通过其它途径将你的这些爱传达给他,爱不仅仅是嘘寒问暖一种方式,沉默也是一种无形的力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虽然执行金额没有其它财产类案件大,但是潜藏的社会隐患是很大的,可能是造成其它社会纠纷的根源,法院执行每一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都会叮嘱拿到抚养费的当事人一定要保障对方的探视权,初衷就是希望他们能正视自己,关爱孩子。
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倡导社会和谐稳定,孩子是未来,是希望,希望各位父母能一起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美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