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许红梅申请执行李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0-01-22 11:10:05
李腊明:
你与许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红梅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李腊明向申请执行人许红梅偿还借款45000元;
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13元、案件执行费575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