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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不备蒙住双眼 构成抢夺罪被判刑

时间:2013-03-15 11:04:00

“我轻轻蒙上你的眼睛,让你猜猜我是谁。”这本是一首脍炙人口的通俗歌曲,但在被告人李某和胡某看来,蒙上别人的眼睛可不是为了让人猜出自己是谁,而是为了完成自己的抢夺行为。

2012年12月14日10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伙同胡某(已判刑)骑摩托车窜至云梦县沙河乡正街阳光小区自由空间网吧内,由被告人李某用双手将在网吧内上网的徐某眼睛蒙住,胡某则趁机将徐某放在桌子上的两部手机抢走。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达1904元。

值得一提的是,年仅25岁的李某这次已是第三次犯罪。早在2006年李某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再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拘役,这次的抢夺犯罪已经是李某的“三进宫”。

云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与胡某配合作案,抢夺他人手机二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二部手机价值已达19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同时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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