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申请执行张晓林、郑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1-05-10 17:38:23
张晓林、郑芸: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鄂092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张晓林、郑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给付贷款本金243742.15元及截止2019年6月21日利息、罚息与复利42527.41元,本息合计285999.5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到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590元,案件执行申请费4190元。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