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4-11-05 08:45:57
张龙:
你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92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83.33及利息(具体以判决为准);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