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宜昌学习行程概况
11月11日,我院11名同志在潘、孙两位副院长的带领下顺利抵达伍家岗区法院。伍家岗区法院1987年组建,1988年建成之初正式干警70名,在线干警51名,该法院没有派出法庭,辖四办一乡。全院共计15辆办公用车,一辆上下班接送干警使用的公用交通车。
我们很荣幸的受到了伍家岗区法院同志们亲人般的接待,双方之间进行了热烈坦诚的交流。王副院长仔细的介绍该院的特点、亮点,为我们准备了大量的交流材料,还将院内的通报材料和报表毫无保留的呈现给我们。在他们的帮助下,我们所有干警还查阅了司法确认案件的卷宗,整个学习考察活动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完成。
在到访学习期间,速裁调解庭、审管办的两位负责人的自信与从容、美丽与聪颖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志们不时的表达了各自的情怀。义堂法庭的王庭长即兴脱口:诉调速裁做得好,美女法官真不少,热情真诚把经传,全国试点把名扬。而且,同志们从不同的视角、触角由感而发,表达了我们对先进法院的崇敬之情,也传达了兄弟法院之间将为建立深厚情谊的良好愿望。
在伍家岗区法院见闻感想
诉调对接、速裁调解等大调解工作经验是该法院的一张名片、一个品牌,曾在《人民法院报》头版和各大媒体中报道,其建立的速裁调解庭是全省第一个有岗位编制的法院,是全国法院26个试点单位之一。诉调对接涉及编制、使用条件等问题,速裁庭只限于26个试点法院适用,而且标的在5万元以下,双方一致同意选择速裁后,一裁终审,双方不得上诉,因此,对于本院能否适用有待民诉法的修改。我个人建议党组是否有必要在立案环节设立一个诉前调解室,组织摸底,对那些争议不大、矛盾平缓的案件筛选后及时予以督促调解,调解无效后再流入诉讼系统。
这次宜昌之行,让我感受最大、体会最深的是伍家岗攻法院业务庭年人均办案144件,月平均算下来是12件多。我曾与城关法庭的鞠庭长开玩笑说:如果像伍家岗区法院这样的办案效率,按人均结案数标准我们民一庭只要1.5个人,而城关法庭2至3个人就够了。他们人均144件的计算数据,我的计算依据是将他们司法确认的600件、速裁500件、执行500件、刑事案件120件扣减后,按照办理传统民商事案件的法官人数仅有10名法官计算出来的,他们没有派出法庭,进入诉讼环节的民商事案件,由民一、民二、行政庭三个庭办理,民一庭负责婚姻案件,民二庭负责商事案件,行政庭负责交通、医疗等侵权权属案件。该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的分流原则是分类分案、随机分案、动态平衡。分类分案是指前提上三个庭有基本的职责范围分工,各负其责,由立案庭分案到各职能业务庭;随机分案是指,分流到庭的案件随机到人;动态平衡是指三个庭加刑事庭在分案总数上是按月总量实行平均分流到庭。不管他们是怎样分流管理,实打实的人均结案数是144件,他们有什么神奇的力量或者有丰厚的待遇在刺激着他们?在与他们闲谈时,王院长诚恳的说:“我们的干警经常上午、下午都在开庭,晚上到办公室或在家里写判决书,一线干警几乎是满负荷的运转,为了缓解警力不足,多适用简易程序,对普通分流的案件几乎都请人民陪审员参审,腾出人手。”王院长同时也告诉我们,他是从检察院调过来的,法院工作是新手,他们大部分干警都是上世纪90年代调入的,优秀的年轻人招不来,招进来的优秀人员又留不住,法官断层严重。
在我们参观三峡大坝时,伍家岗法院的李庭长不经意地告诉我们,她是第二次来到三峡大坝,第一次来这里的时候还是工程实施阶段。由此可见,作为“高峡出平湖,当惊世界殊”的三峡大坝风光,对近在咫尺的干警们是这么的陌生,我在想:他们是富裕了吗?他们是清闲了吗?
赴宜昌学习之体会打算
这次学习考察活动非常重要、及时,有较强的针对性、参考性。在县“两会”即将召开之际,院党组作出民事案件审理庭的负责人到宜昌学习活动,体现的是领导们对民商事案件的关心、重视。我院民商事面临案多人少,司法确认工作一直停滞不前,这次的学习无疑给我们打了一剂强心针,给我们指明了方向。
结合我们民一庭情况,与伍家岗区法院相比,我总的体会和打算是我们需要再振精神,再激活力,需要我们再找突破口,再寻抓手,实现新的优化绩效。
第一点是要加大宣传,向庭内干警介绍伍家岗区法院干警的工作状况,激发大家爱岗敬业、埋头苦干的热忱。充分发挥庭长带头作用,树立“讲奉献,讲感情,讲原则”的理念,力求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强化态度和作风有较好的转变,自我加压,向自觉、向素质要警力、出效率。
第二点是要在具体的案件流程管理上,从程序控制、审限压缩、保证质量上入手。多适用简易程序,从人力、物力上合理的控制司法资源,缩短审限;对跨省市、主体多、标的大、争议大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时,并在给足举证期、答辩期的前提下,及时与各方沟通,缩短开庭日期,减少办案周期;同时,尽量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减少有限审判力量的投入,让审判法官有较多的时间去办理自己的案件。过去我们在分管院长的安排下,实行“还权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做法,大量让审判组织实现判与审、审与调的有机结合,强化审判组织的责任与效率意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值得推行的,除极少重大、疑难案件外,只要合议庭合议一致或分歧不大的,庭长和分管院长主动支持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放手让各个审判组织快审理、快结案。
第三点是要在立案环节上,建议抓早、抓细。首先,院党组是否有必要对民商事案件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本院一直沿用较早的规定,在立案分工上较为横糊,常出现推诿、争执的方面,建议从类型、标的、管辖原则上进一步明确,让各业务庭“打好主动仗”,集中优势,发挥长处。其次,立案环节对于诉调对接、繁简分流问题应予重视,尽量让那些该投入诉讼资源的案件进入诉讼系统。再次,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审查力度,减少审理环节不必要的周期延长,如原告证据提供、诉状的完善、诉讼主体的设立、送达地点的准确等,都是可能影响审理周期的因素。
总之,通过学习交流,以期本院的办案水平结案效率不断向前迈进。我坚信这次宜昌之行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