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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旁听席的原告

作者: 张学军 时间:2012-10-11 10:38:00

   

前不久,我院审理了一起沙某诉陈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沙某、陈某曾是好友,双方合伙从事一宗土地开发活动,因利润分配产生矛盾,反目成仇。沙某便一纸诉状将陈某推上了被告席。沙某、陈某都很重视这起诉讼,均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案件在庭审中却发生了令审判长始料未及的小插曲,也引发了作者对此事的思考。

——原告能坐在旁听席吗?

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很快就到了,书记员有条不紊地进行庭审前准备工作,当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时,发现双方代理律师及陈某均按位次就座,唯独原告席位置空着。细心的书记员在环视旁听席时发现,旁听席的最后一排低着头坐着的那个人正是原告沙某。书记员认为沙某可能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不懂庭审规矩,即主动招呼沙某让其在原告席就坐。令人意外的地是书记员虽解释劝说再三,沙某就是不肯到原告席就坐。最后沙某说出实话:“我是个急性子,自控能力较差,要是陈某在庭上瞎说,担心自己一时忍不住,情绪失控,影响庭审,反而误了自己的事。”书记员向其讲解出庭的法律意义,沙某还是不肯到原告席就坐。无奈书记员将此事汇报给审判长。合议庭随即就此事进行了评议,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起诉是启动民事诉讼的前提,出席法庭支持诉讼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只有在审判法庭这一法定场所,向法官主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会得到法官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是否出庭做了不同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对被告而言,除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以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特殊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如不到庭法院可拘传外,一般案件的被告法律并不要求其必须到庭。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其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而被告出席法庭通常被视为其一项诉讼权利,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理解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进行辩解,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法院可缺席判决。本案沙某作为原告,已经来到法庭,经审判人员释明、多次劝说后,还是不愿在原告席就坐,这表明其不积极向法庭主张其诉讼请求,应视为未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民事诉讼期间,当事人除亲自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外,其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利来源并依附于当事人本身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派生和延展,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之内的行为等同于当事人的行为。原告有出庭的义务。原告可以自己出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支持诉讼。本案沙某的诉讼代理人已出庭的情况下,其有选择出庭与否的自由。合议庭经过评议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随着审判长法捶的落下,庭审如期开始。

——坐在旁听席的原告还是原告吗?

随着法庭调查的逐步展开,坐在旁听席上的沙某越来越激动,尤其是当听到陈某歪曲事实,自己的代理人又因没有亲自参与土地开发活动,不在事发现场,而反驳不力时,他再也按捺不住,高举右手并站起来,大声说:“他说的全是慌话,我要求陈述事实,我是原告,我有陈述事实、反驳对方的诉讼权利,我要求法庭充分尊重、保护我的权利!”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一致认为,向法庭陈述事实、主张权利固然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沙某经本庭多次劝说不愿在原告席就坐,表明其放弃了亲自在法庭上行使上述诉讼活动的权利。在庭审期间,坐在旁听席上的原告不再是原告,只能是旁听人员。此时的沙某,坐在旁听席上享有旁听人员的权利,如果其认为庭审活动有不当甚至违法的地方,庭后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庭提出,同时还应遵守不得发言、提问等义务。因此,审判长及时制止了他的发言,并对其防碍庭审活动的行为予以了训诫。

几天后,沙某根据自己看到的庭审情况,提出了针对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但合议庭认为,对证据的质证只能当庭进行发表意见,沙某虽然目睹了庭审的全过程,但其并非以原告身份参与庭审活动,其事后提交的质证意见,因不是在庭审过程中,且不属于有新证据需补充质证的情况,因此该质证意见示被合议庭采信。

上述案例延展开二个问题,有兴趣的同仁可以一起参与讨论:1、坐在旁听席上的沙某如果在庭审中申请在原告席就坐,是否应准许?2、假定沙某坐在原告席上中途未经许可,到旁听席就坐,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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