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刘景辉申请执行吴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2-03-07 09:21:05
吴万明:
你与刘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1)鄂092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景辉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刘景辉给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48元、案件执行申请费331元。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