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执行彭放信用卡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3-07-20 10:47:09
彭放:
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2023)鄂092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彭放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支付信用卡借款本金81000元、利息13791.46元、消费费用20021.65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止,以后的利息和消费费用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第三项第五条的约定,计算止被告全部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622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