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申请执行左永木、周小云、李水平、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0-05-29 13:30:43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申请执行左永木、周小云、李水平、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左永木、周小云、李水平:
你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左永木、被执行人周小云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至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70230.8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执行人李水平、被执行人王芬对于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申请执行费4003元由被执行人左永木、周小云、李水平、王芬共同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