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潘路路申请执行张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1-06-21 15:57:01
张世明:
你与潘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鄂092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路路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潘路路给付货款75000元以及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案件执行申请费1025元。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