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索债触刑律 非法拘禁获刑罚
时间:2013-03-15 11:06:00
近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陈某是应城市人,2012年3月13日晚,陈某伙同艾某(另案处理)为替他人索债,到云梦县隔蒲镇邹某家,强行将邹某带至云梦县一商务会所某房间,对邹某进行殴打后,要求其退款10000元,在将邹某拘禁在房间的同时,被告人陈某又到赵某家,准备将赵某带走时,被赵某家人和村民阻挠而未得逞。邹某在被拘禁期间,交了5000元后,于当晚23时许,才被陈某等人放走。经法医鉴定,邹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到云梦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云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