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奇、彭丽、吴峰追偿权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4-05-11 11:27:20
吴奇、彭丽、吴峰:
你与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的(2023)鄂0923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8000元;
二、缴纳本案受理费1718元,案件执行申请费122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