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陈正兵罚金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1-06-01 16:31:12
陈正兵:
关于你罚金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号作出的(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本院缴纳罚金80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