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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如何立足本地劳动力市场现状积极实践能动司法

作者: 兰晓旭 时间:2013-12-30 16:26:12

   ——一份来自中部某县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

市场经济的动态目标,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实现各类市场资源的良性流动。而作为劳动力资源的人,其在市场中的价值体现又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平衡好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以顺应市场的本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透过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本地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环境和发展现状,从而找准人民法院在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位置,以便更好地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服务。来自中部某县法院近五年来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报告,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全新的解读和工作思路。

根据统计,该中部县级法院2009至2013年度至今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是:2009年10件,2010年4件,2011年18件,2012年137件,2013年元至八月11件。其中2012年的137件中有120件涉及当地一传统棉纺织企业的破产职工安置,这120件案件实际在破产程序中得集体解决,当年的正常案件数应为17件。五年中的正常劳动争议案件合计60件,考虑2013年不足年的时间,该院平均每年审理的此类案件数约为13件(见图一)。60件案件中,涉及的绝大部分用人单位仍是以往的企业,而少有其他市场主体。2009年、2010年合计14件全部调解结案,2011年18件中判决结案的12件,调解结案的6件,2012年17件中判决结案的14件,调解结案的3件,2013年11件中判决结案的5件,调解结案的6件(见图二)。

图1:2009-2013年中部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情况


图2:2003-2013年中部某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方式统计


以上统计数据表明:该院近五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并不如想象的多,每年审理的案件数量虽有所上升,但数量上升并不明显;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仍为传统用人单位——企业;案件审理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据报道,近年来,沿海发达地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正逐年大幅攀升,而与之相比,当地法院同期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增长。在劳动用工日益频繁、国家更加重视劳动保护的今天,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首先,由于地区差异,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数量较内地众多,产业结构分布较内地合理,各行业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劳资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自然就多。但除去此种因素外,通过我们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发现本地劳动关系还具有如下的特点:

1、传统用工关系制约着内地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传统用工关系源于农耕文化下的亲属帮扶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不在于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衡量,而在于人际关系的维系。事实上,在本地现实存在的劳动用工关系中,除去传统企业是重要的用人主体外,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也是最为常见的用人主体。依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这样的用人关系仍受劳动法调整。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每户用人数量较少,且用人多数通过熟人介绍,劳动者往往只注重临时劳动报酬的获得,而忽视劳动法规定的其他隐性劳动待遇,如各类劳动保险的缴纳等。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他们大多通过商量解决,解决的方式也多以考虑人情世故为主,并不全面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极为罕见。所以,他们严格意义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之内。

2、社会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岗位不太固定,现实中以劳务关系替代劳动关系的居多。

劳动关系本质是一种较为固定的劳务关系,但由于社会分工尚不细致,社会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岗位不太固定,现实中大量的劳动关系退化为劳务关系。尤其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劳动者的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劳动力成本往往构成市场主体的主要生产经营成本,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多以劳务关系替代劳动关系以规避劳动法的适用,造成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实际游离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之外。

3、众多劳动者其实并不知晓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为适应产业升级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改善劳动者待遇的法律法规,以激励劳动者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劳动者的劳动竟争力。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仍沿袭原有工作思路,把执法重点放在企业,未对社会作广泛宣传,劳动者不了解国家的劳动立法状况;执法活动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内;执法活动过于被动,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自觉,造成用人单位不按法律法规办事,劳动者也大多并不知晓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4、多数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维权能力弱。

经过对统计数据的仔细观察发现,发生劳动争议后传统企业职工选择维权的比零散劳动者选择维权的多,利益受损较重的劳动者选择维权的比利益受损较轻的劳动者选择维权的多。在近五年审理的6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乎全部是传统企业职工维权的案件,其中又至少有近三分之一是劳动者自发集体维权的案件,同时,维权案件中劳资双方大多聘请有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这些情况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维权组织性及维权能力对于劳动者是否选择维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现实中,多数劳动者并不选择积极维权,表明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欠缺,维权能力较为薄弱。

所以,无论从当地劳动用工的大环境、劳动者自身因素、还是劳动行政管理的现状看,当地劳动关系尚处于从传统用工关系向现代劳动关系的转变之中。

统计数据还显示出一个重要现象,就是统计时间段前期的案件调解率远远高于后期的案件调解率。2009、2010两年共14件全部调解结案,调解率为100%,而2011、2012、2013三年度的平均调解率仅为33%,其中2012年的案件率最低,为18%。说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劳动关系是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兼有的社会关系,其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而非对抗性又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可行性。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选择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模式,其中诉讼处在该模式的最末端。司法中立性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而司法能动性又要求人民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能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案件审判,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结合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

1、立足审判,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案件处理必须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其结果是程序正义下的必然结果。这不仅需要适用法律正确,更加需要高度的程序保障。即坚持诉讼本身严密的程序规则,避免“臆断”。民事诉讼程序是程序法中最为严密的逻辑体系,可以说,“现代司法的权威是以其在程序上的诸多限制为基础的”。因此,劳动争议的普通诉讼也必须从整体上遵守民事诉讼的严密规则体系,否则也就失去了其相对于非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同时,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加强专业化训练。劳动争议的处理需要及时、便利和对应性强的程序,因此世界各国基本上强化了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培训,这充分体现了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化的趋势。尽管我国还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庭、劳动法院的条件,但是处理案件的法官应该强化自身的业务素质,并注重培养一支精干的劳动法官队伍。

2、根据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向各级工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工会充分发挥协商功能,并把广大零散劳动者纳入到工会组织。

我国法律规定工会具有双重身份,在集体协商程序中作为集体协商的主体,法律将其定义为劳动者代表,可以说是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第二方,在个别协商中法律将其定义为独立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第三方。这样的工会角色只能使工会置身于事外,将知识、掌握的信息、证据的收集和有关费用的支付等等责任全部推给职工,造成劳资双方协商力量的不均衡。绝大多数零散劳动者没有纳入到工会组织,劳动者维权乏力,劳动者对工会也缺少信任,几乎所有诉讼前期因工会缺席而未经协商程序便是明证。

(2)、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向社会作广泛的劳动法规宣传,并把劳动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我国民众长期形成了信赖官方调解的文化传统,因此政府具备成为调解程序中独立第三方的先天条件。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完成从旁观者向主导者的角色转变,才能真正发挥调解程序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作用。
   劳动关系普遍出现在我国的时间不长,劳资双方的共生关系要求他们在现代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共同成长。对资方而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劳动执行规范其自觉守法,对劳动方而言,要通过广泛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其作为劳动者的全面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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