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卓越以恒科技有限公司、林瑞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1-07-15 16:47:00
广东卓越以恒科技有限公司、林瑞秀:
你与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鄂092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广东卓越以恒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汉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0602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元。
二、被执行人林瑞秀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214元、案件执行申请费509元。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