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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解心结 便民司法化纠纷

时间:2012-06-20 11:09:00

   

近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江苏盐城律师事务所的配合下,成功调处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件承办人陈永霞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运用心理咨询知识,对精神障碍重型患者的原告阮某合理引导。同时,承办人以便民司法为出发点,通过邮寄、传真法律文书、电话沟通方便了身在江苏张家港市的原告阮某,适用庭前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最终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2012年3月7日,原告阮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城关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分居两地工作,阮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案件承办人及时与被告杨某取得联系。被告杨某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欣然应允,但对于财产分割部分与原告阮某有较大的分歧。被告认为,应当依法分割双方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的房屋一套。原告阮某认为,苏州市的房屋是自己独自出资购买,不同意分割处理。陈永霞法官还了解到原告阮某是一位身在张家港市的偏执型精神狂躁症患者,长期服用药物治疗。承办人在和原告的几次交谈中,明确感觉原告精神狂躁。因此,如何方便当事人诉讼,又能成功把握原告的心态,是摆在承办人陈永霞面前的一道难题。

案件承办人陈永霞考虑到,如果让当事人参加诉讼,一方面会造成原告阮某的极大不便;另一方面由于原告的病情,一旦开庭审理很有可能因为双方辩论造成原告病情的恶化,且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陈永霞法官利用所学的心理咨询知识,上网查询相关资料,找寻恰当的心理疏导方式。在对原告进行法律知识阐明时,认真、耐心地把握原告的心理节奏,合理引导,促使了原告阮某认同了承办法官对财产的认定,最终原告阮某愉快地接受了调解意见。在方便原告阮某诉讼方面,承办人陈永霞就双方婚姻、子女、财产状况等需要了解的事实问题,委托原告的代理律师做好笔录,然后邮寄回城关法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办人将制作的调解协议先后邮寄给双方当事人签字,并依此制作民事调解书。

探求司法便民的审判模式,在诉讼过程中将方便当事人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上,是城关法庭陈永霞法官不断追求的目标。而且,在做好审判业务的同时,陈永霞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并将学习的专业知识在法律实践中运用,使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均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都愉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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