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冉龙清申请执行邹志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4-08-30 16:31:33
邹志超:
你与冉龙清劳务合同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92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龙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冉龙清支付劳务费50000元;
二、缴纳本案案受理费881.5元、件执行申请费6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