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湖北同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4-05-11 15: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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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鄂09民初1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
二、缴纳本案受理费341800元,案件执行申请费1274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