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黄安义申请执行潘家学、魏彦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3-07-04 16:07:14
潘家学、魏彦安:
你们与黄安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9日作出的(1998)云曾经初字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安义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潘家学向申请执行人黄安义偿还借款40000元(以40000元为本金,以月利率千分之三十五计息,自1997年6月1日算至全部偿还借款止)。
二、被执行人魏彦安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潘家学负担,1500元由魏彦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