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肖贵松罚金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1-05-27 11:33:49
肖贵松:
关于你罚金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9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如通过其他途径缴纳,可视实际情况抵扣(须提供有效凭证)。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