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申请执行等娟娟、李明、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2019-09-20 11:46:02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申请执行等娟娟、李明、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邓娟娟、李明、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鄂092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邓娟娟、被执行人李明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借款本金227058.42元,利息分期手续费等127462.10元,合计354520.52元(2018年4月4日以后利息、复利、滞纳金按人民银行确定的金穗贷记卡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被执行人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对被执行人邓娟娟、被执行人李明设置的抵押物鄂k4t322号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执行人邓娟娟、被执行人李明负担案件受理费6738元、被执行人邓娟娟、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湖北旭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6853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