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聂桂兰申请执行李海波、李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0-05-22 14:39:42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聂桂兰申请执行李海波、李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海波、李发明:
你们与聂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桂兰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李海波偿还申请执行人聂桂兰借款11万元。
被执行人李发明对于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李海波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被执行人李海波、被执行人李发明负担申请执行费84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