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郑友山申请执行湖北神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宋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执行局
时间:2020-04-13 10:38:58
湖北神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宋发田:
你们与郑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鄂092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友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湖北神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发田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友山借款2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360元、案件执行费39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