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法院发出刑法修正案(八)首条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理念先进,亮点很多,也赋予了人民法院两个前所未有的自由裁量权,其一就是对判处缓刑和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判处禁止令。近日,云梦法院结合被告人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在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倪某某禁止申领、使用信用卡,从事与pos机相关的金融活动。
云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倪某某借用其亲戚林某、陈某、屈某的身份信息,以伪造资料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梦县支行以云梦县中才蜂产品销售部、云梦县永丰蜂产品经营部、云梦县光大蜂业的名义申领了三台pos机,在无任何经营地址、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倪某某于2011年1月至3月,将其申领的三台pos机移至武汉,采取替他人刷卡套现等方式,使pos机异地刷卡套现额度达13061914元,被告人倪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近30000元。其中被告人倪某某自己经手替汪雄、李红高、倪红芳等人刷卡套现人民币1164415元;自称其余交易额为出租给他人进行刷卡套现,被告人倪某某则按流量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续费。本院认为,pos机为销售终端机具,不得虚假套取现金;pos机设备除由发机银行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设备。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上述规定,未经许可将pos机移动,且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法,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达13061941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倪某某利用pos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况,考虑到禁止令的可行性、操作性,为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类似的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