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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诉前调解模式 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时间:2013-05-02 11:44:00

积极探索诉前调解模式

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立案庭诉前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农业优惠政策的着力实施,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使得农民对土地的渴求重新燃起,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上演。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例多不胜数,来我院立案庭咨询、起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农民不在少数。

今年4月底,云梦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前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使得双方当事人关于土地承包权的纠纷圆满解决。该案主要涉及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妇女结婚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问题等。

谭氏三姐妹均为吴铺镇张马村人,三人结婚后户口相应转到夫家,在婆家均没有分到承包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谭父、谭母取得了原一轮承包地7.5亩的土地承包权。后谭父、谭母于2003年、2004年相继病故,张马村委会在谭氏三姐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谭父、谭母的承包地转交给他人耕种。2010年、2011年,张马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涉及谭家第一轮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共79490元,张马村将其中5000元支付给谭氏老三,作为赡养老人和安葬老人的补偿。然谭氏三姐妹认为张马村委会应给予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支付此前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谭氏三姐妹与张马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先向云梦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马村委会主张,谭氏三姐妹出嫁时户口已转入男方所在地,她们不属于张马村村民。谭父、谭母去世后,张马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由此,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款不应再支付给谭氏三姐妹。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谭氏三姐妹的请求。无奈之下,谭氏三姐妹将张马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马村委会返还其土地补偿款74490元(即79490元减去已给付的5000元),并给予其剩余几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鉴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非常复杂,政策性强,并且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对此类纠纷案慎重立案。立案庭在审查该案过程中,耐心询问原告方谭氏三姐妹及其代理人有关案情,发现该案存在极大调处可能性。立案庭吴庭长满怀信心,希望该案在立案前达成诉前调解。他多次与对方张马村委会联系沟通,更进一步了解案情,并通知双方约定时间由两方代表在法院调解室进行友好协商。

4月23日,在立案庭吴艳军庭长的不懈劝解下,谭氏三姐妹代理人、张马村委会代表人两方来到法院调解室进行协商。

吴庭长在此过程中,主动释明我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特别是该法第六条、第三十条对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第三十条对妇女婚姻状况变更不影响承包权作出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有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了解,两方当事人在立案庭吴庭长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当初谭父、谭母在张马村享有的7.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均去世,三女儿又出嫁外村,张马村委会对该7.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予以分配。其中4亩土地确认由另一村民承包,1亩地已用于村公用设施建设,1.18亩土地被行政单位征用,余下1.3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由谭氏三姐妹享有。另因谭氏三姐妹对谭父、谭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张马村委会同意补偿该三者13000元,扣除已支付5000元,余下8000元限期给付。

最终谭氏三姐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以合法保护,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类似如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屡屡上演,一些地方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干部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不仅没有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而且还侵害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农民的维权意识差,法律知识淡薄,不注重签订规范土地承包合同,也是自身权利受侵的重要因素之一。

健全并落实相关土地法律、政策,深化群众维权重法意识,我国农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维权之路刚刚起步,需要多方努力,共同打造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畅通渠道,营造维护弱者权利得以保障的公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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