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陈贵庆申请执行丁红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3-05-09 15:30:25
丁红青:
你与陈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2023)鄂092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贵庆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陈贵庆给付借款本金24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案件执行申请费26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