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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调解化解8年纷争

时间:2012-06-05 11:05:00

   

近日,云梦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诉争双方握手言和,积极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化解了一起历时8年之久的房屋买卖纷争。

2004年1月16日,李某以丈夫陈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1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双方位于原湖北省云梦棉纺织厂旧区3栋4楼7号35房屋一套,以12000元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给付合同约定的房款12000元,李某、陈某也搬离该房屋并将房产证交付给刘某。之后,刘某多次要求李某、陈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陈某一直不履行协助义务。为此,刘某诉至城关人民法庭,请求判令陈某、李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城关法庭立案后,及时向两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陈某在接到诉状后,以合同并非自己签名为由,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原告返还房屋。合议庭经审查,认为陈某提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并将反诉状送达给原告刘某。合议庭决定两案合并审理,并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为及时处理本案,化解双方由来已久的矛盾,同时也为了让当事人双方及时履行义务,案件主审法官朱建国认为判决案件不是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处理类似案件的相关经验,朱庭长认为,陈某、李某不履行房屋产权过户义务的原因在于房屋价格在这几年大幅度升值,即便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房屋的再次买卖中获取收益。庭审后,朱庭长多次与两被告沟通,对他们的这种心理期待进行了深刻的法律分析,阐明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并对他们在道德和法律层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另外,为了缓和两被告的对立情绪,促使两被告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朱庭长希望原告刘某作出让步。原告刘某欣然应允,答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补偿两被告2800元,一场8年之久的房屋纷争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城关人民法庭受理的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近年来,由于房屋升值较快,加之不动产是以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的,卖房者只要能够保留房屋所有权,即便承担了合同的违约责任也不会有较大损失。因此,城关法庭在审理每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时,只要是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价格符合当时行情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庭一律判决买卖合同有效。同时,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向当事人宣讲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希望他们在亲友中传播,及时履行房屋买卖中的义务,保障房屋交易市场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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